1总则
1.0.1 为促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智能化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指导智慧工地建设,规范智慧工地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建设工程智慧工地的建设和评价。
1.0.3智慧工地的建设和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智慧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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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协同化的智能建造工地。
2.0.2数字化资料digital data
通过工程软件对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监管资料,通过信息化、数据化、SaaS化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并形成可共享、可储
存的数字化文件,并和施工作业行为、现场管理行为形成数字化关联对应。
2.0.3电子签章/电 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
通过行业监管部门或授权第三方机构合法认定的数字认证技术和信息化用章、签名,将数字签名与印章图片以及被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验证和真实性验证。
3基本规定
3.0.1 智慧工地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智慧工地专项建设方案。
3.0.2智慧工地所采用的 信息基础设施,应包括信息采集设备、控制设备、存储与传输设备、信息应用终端、网络基础设施、音视频监控设施设备等,且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3智慧工地数据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共享、分析 、处理等应用应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的规定,对不同使用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实现分权分域管理确保数据信息的安全。
3.0.4 智慧工地采用的软硬件接口和协议应满足行业监管系统平台的数据接口要求,具备与行业监管系统平台的-致性对接和数据稳定传输,并按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即时性、有效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1数据服务接口的元数据编制、数据库设计、业务代码编制数据报文、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要求。
2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应为外部系统平台提供可访问的接口。
3各软硬件系统之间应实现数据共享;并应根据需要扩展、共享或集成其他外部系统的数据;数据共享应采取分级权限管理,建立共享监控机制,对数据共享交换的过程、对象、事件等建立日志及验证机制。
3.0.5工程项目在建设智慧工地时应对数据计算能力.通信能力、存储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满足各项功能应用和功能扩展的需求,宜采用云计算、云存储的方式实现信息数据的集中计算和存储。
3.0.6智慧工地所采用软件系统、硬件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符合《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28827.1、《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2部分:交付规范》GB/T 28827. 2、《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 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T 28827.3的相关规定。
2所采用的信息化系统、硬件设施设备,应有相关的维护操作手册。
3各种设施设备应通过信息化功能,实现各系统之间的集成应用,并保证数据信息的传输稳定性、-致性及完整性。3.0.7智慧工地项目管理系统应具有多方协同功能,实现各管理系统之间的集成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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