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3号)等工作要求,满足智能建造计价需要,市造价总站组织编定了全国首部《重庆市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标准(1.0版)》(以下简称《标准》),并将于2024年5月1日起在全市新建的建设工程中参考使用。《标准》编制过程中,始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量价分离、市场定价”的原则,在促进智能建造推广应用的同时,大力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向纵深发展。
《标准》采用“理论数据+现场实测”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考虑绿色节能、作业环境、工期进度、人工安排等因素,共设置7章、37个消耗量子目,涵盖混凝土整平机器人等9款建筑机器人作业场景,体现了我市智能建造工程通行施工工艺和合理劳动组织下的消耗量水平,人材机要素价格及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由市场确定,填补了国内建筑机器人消耗量标准的空白。下一步,市造价总站将根据智能建造技术标准的变化和市场应用情况,动态调整、适时更新,实现技术与经济深度融合、良性互动,助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重庆市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标准(1.0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3号)要求,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满足采用建筑机器人智能技术装备施工的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标准(1.0版)》,现予以发布。 本标准于2024年5月1日起在新建的建设工程中参考使用,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2月6日
总说明
一、《重庆市智能建造(建筑机器人)消耗量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本 标准”)是反映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 班的消耗量,是编制造价成果文件的参考。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重庆市建设领域建筑机器人与智能施 工装备选用指南》(2023年版)明确的适用场景和应用要求,采用地面混凝土整 平机器人、抹平机器人、墙板安装机器人、地坪研磨机器人、地坪漆涂敷机器人、 防水卷材铺贴机器人、墙面喷涂机器人、湿喷机械手、混凝土摊铺机器人为代表 的建筑机器人施工的工程。
三、本标准是以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 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主要编制依据如下:
(一)《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
(二)《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
(三)《重庆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22);
(四)《重庆市建设领域建筑机器人与智能施工装备选用指南》(2023年版);
(五)《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评价指标(试行)》;
(六)现行有关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安全 操作规程;
(七)相关的设计、施工等资料及市场调研资料。 四、本标准是按正常施工工期和施工条件,考虑施工企业常规的施工工艺, 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
五、本标准人工以工种综合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 用工、人工幅度差,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本标准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净用量以及从工地仓库、 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 工现场堆放损耗。
七、本标准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 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
八、本标准为消耗量标准,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可参照建设期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执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般风险费等 费用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及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九、本标准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 已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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